一、对1部政府规章予以废止。二、对4部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 2.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 附件1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11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1号公布) 附件2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