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是以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额是指企业或其他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或提供劳务)而在购入商品(或取得的劳务)的价值额上增加的价值额。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4.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费,依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5.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
1.购入固定资产(东北地区除外);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4.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5.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6.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近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发布,细化增值税改革具体政策措施。其中,最暖心的亮点之一就是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即加计抵减政策。但是,你知道其中的十个细节吗?下面就让我们一起学习一下吧。
一要注意政策执行期间
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要注意确认条件
生产、生活性服务纳税人是指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简称四项服务)
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要区分不同设立时间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 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 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 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四是确认的连续性 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
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
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五是准确计算加计抵减的基数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
不能作为计提的基数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
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六要区分三种情况抵减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七要记住一个例外
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
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需要按政策规定予以剔除
八是单独核算加计抵减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
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九是首次需填表声明
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
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同时兼营四项服务的
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表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十是有始有终
加计抵减政策到期后
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
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增值税实行的就是税款抵扣制。
进项税和销项税是应交增值税的两个三级明细科目购买货物时走进项税,记借方;销售货物时走销项税,记贷方。
如:购买时:借:原材料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
销售时: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计算增值税时,用销项减进项。即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
一般纳税人每月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
一般纳税人只有在进货取得增值税发票时产生进项 税,并要在开票日的80天内去国税局认证,这样下个月交增值税时,这部分认证的就可不交了。
但是销售时无论是取得增 值税发票还是普通发票都要算出应交的销项税
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进行征税.然而,由于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商品流通过程中是一个难以准确计算的数据,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采用间接计算方法.即:从事货物销售以及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要根据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税款,然后从中扣除上一环节已纳税款,其余额即为应交纳的增殖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