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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从事的代理活动的法律效力仅及于诉讼代表人本人,除非其经所有当事人委托授权。
根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诉讼代理人是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委托产生。在排除了法定代理的情况下,委托诉讼代理人都是在授权之下产生的。那么反观诉讼代表人,他仅仅是一个所有当事人的代表。法律规定他的一些行为可以及于全体当事人,但是并没有规定他的所有诉讼行为及于全体当事人。事实上,法律也断然不会这么规定,因为这么规定是十分不利于当事人利益保护的。
可见,在诉讼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下,这个诉讼代理人仅仅得到了代表人的授权,而不是天然的获得了将授权及于全部当事人的能力。他仅仅可以是算作代表人的代理人。但是,在实务中,很多情况下,为了诉讼方便,代表人的代理人
也会同样获得全体当事人的授权,以使自己可以在诉讼中获得更大的发言权,更好的为当事人服务,防止出现一方当事人却委托了不同的代理人的情况。
因此,综上所诉,代理人从事的代理活动的法律效力仅及于诉讼代表人本人,除非其经所有当事人委托授权,成为所有当事人的代理人。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
你这个问题其实一点都不难!
你再仔细看一下诉讼代表人制度的相关章节!
我以前初学的时候经常会有这种复杂的想法,其实看透了点一点都不复杂!
诉讼代表人跟诉讼代理人根本就是两个概念!你放在一起,并不影响二者本身的含义!这么说吧,诉讼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行为违反诉讼代表制度了吗?
没有!
那么,委托即是有效的!看清楚,只是说,委托行为有效!
所谓诉讼代表人的诉讼代理人所从事的代理活动的法律效力,其本质就是1,诉讼代表人的代表效力2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效力3,从事的代理活动的效力!
逐个分析的话就是:1诉讼代表人是否是有效地代表人!无论是法定代表还是委托代表!
2代理人是否是有效地委托代理!这里涉及到代表人委托后是否经全体成员同意或告知的情况!
如果,未经过全体成员表决同意或知晓的,那属于代表瑕疵!可以事后追认,但是,无论是否追认都属于代表人超乎代表权限的行为,即是无效的行为代表人,追认也只是救济方式!不能更改代表人越权行为的存在事实!(这点与主题无关但你必须搞清楚!)
3代理行为是否有效取决于全权代理的授权和一般代理授权的区别!即越权代理行为的效力问题!在这点上出现的法律效力瑕疵与普通代理行为时一致的,在此不多说!
综上所述,代表人的转代理行为是否完全有效取决于代理权限!
这跟普通的代理行为的效力是完全一样的!没有特殊之处!
你应该能明白了吧?
虽然主体复杂化了但不更改其代理行为的属性!说白了,被代理人再复杂也不影响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构成!
不一定的
如果是律师那么合同上会写的很清楚被代理人
而不是律师的话情况很多未必都有正规手续如果是找的普通无身份人做代理,代理人业务知识无法保证甚至操守都无法保证,不是质疑代理人的人格,而是很难让所有人安心,如果真讲到代理权问题很多情况下实际是说不清的
及于全体当事人 在法律上这样的情况是一种转委托的行为,诉讼代表人接受全体当事人的委托后又委托诉讼代理人,即把一定的诉权委托代理人行使,经初始委托人同意后,初始的委托人要承担相应的后果。
以上见解,仅供参考。
及于全体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