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缺席判决估计是履行了法律规定程序的,如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规定期限期满视为送达,或者在报纸上公告,再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如此的话,判决是合法有效的,当事人所述“不知道”不影响判决之效力 我真的搞不懂在送达传票的时候找不到被告,那么法院强制执行是怎么找到被告的呢?是原告故意而为的吗?这个似乎不太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