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案范围,都是法定的.相关内容都在民诉和刑诉的管辖一章内
你的问题问地也太没水平了,都写论文了还弄不清楚法院的受案范围,你的诉讼法算白学了.并且你的问题也有逻辑错误,啥叫科学界定我国法院的受案范围呀!法院的受案范围都是法定的,根本就不需要科学界定.讨论法院的受案范围意义不大,几乎没啥可写的.
我国法院有四级.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院.实行二审终审制.
普通的民事和刑事一审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中级法院受理由基层法院审理后上诉的案件.这是案件受理的基本原则.
各级法院均有对案件的一审权利.具体内容请查阅民诉和刑诉法的相关内容
还有就是管辖的例外.如刑事上中院可以直接受理的案件有可能被判决死刑或无期徒刑的案件,中院可以提审其下级法院的案件.民事上根据各地制定的标准以案值的大小来划分中院和高院对民事的一审案件的受理范围.民事仲裁案件的一审均由中院受理.
此外,还要注意各专业法院的一审受案范围.我国目前的专业法院有海事法院,铁路法院,军事法院,森林法院,农场法院.还有个特殊的发法院系统就是新疆建设兵团的法院.
在立法涵盖力不强,程序适用不当,从而导致在理论容易陷入司法最终化和严格法定主义的误区,科学界定法院受理范围应加强立法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