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生儿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1、所需证件:
(1)需提供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2)未提供新生儿父亲身份信息的,新生儿母亲应提供本人签字的书面声明;
(3)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应当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应当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2、办理程序 :
(1)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接生人员填写并确认分娩信息后,将《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转给签发人员,签发人员审验领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材料,由领证人填写和确认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
(2)签发人员打印《出生医学证明》;
(3)盖章人员在盖章前需对《出生医学证明》的信息进行核对,准确无误后方可加盖印章,并做好首次签发登记。
二、新生儿出生申报户口。
1、申办条件:
(1)新生婴儿可按随父随母自愿的原则申报户口。
(2)夫妻双方一方为家庭户口、一方为单位集体户口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家庭户口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3)对夫妻双方均为单位集体户口的,应当将户口迁至合法固定住所后,再办理子女出生登记;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所生子女可以随父或者母单位集体户口申报出生登记,并随父或者母户口迁出时一并迁出。
2、申办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父母结婚证(非婚生的除外);
(4)属上述第3款情况,还需要出具集体户口所属单位同意申报户口的证明。
3、办理程序:监护人持所需材料到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
4、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完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