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不能,除非你去找张档案接收函,只要有单位接收你的档案,你就能从劳动局将档案提取出来,当然,那个单位接收函肯定要是假的,就是这个单位不存在,然后你从劳动局提取出来档案之后,自己拿着,别去任何地方托管!!!
就行了!!!
目前,黑龙江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都在收取下岗失业人员的档案托管费,每年60元至120元不等,而且还有当地物价部门出具的收费许可证。依据的政策无外乎就以下几个文件。下面我就将所有收取档案托管费的文件给广大下岗失业人员列举出来,希望大家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一、所谓的收费依据:
(一)省财政厅、物价局黑财函〔1995〕24号《关于收取职业介绍中介服务费批复的函》。废止文件:黑政办发〔2000〕67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公布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附加)项目目录的报告的通知中明令废止该文件。
(二)黑价联字[2004]6号,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劳动职业介绍机构委托档案保管费的通知。
各行署、市、县物价局、财政局,省农垦物价局:
目前,我省劳动职业介绍机构已经全部转制为中介服务机构,职业介绍中介服务费已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基本形成了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经研究决定将我省劳动职业介绍机构收取的委托档案保管费等中介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中介机构提供服务要遵循“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原则,并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具体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本通知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收取职业介绍中介服务费批复的函》(黑财函[1995]2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对《关于劳动职介所是否收取下岗职工委托档案保管费的请示》的答复(黑价联字[2002]47号)和省物价局转发《关于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工作方案》的通知(黑价行字[2003]37号)同时废止。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注意划横线部分,是委托人付费原则,也就是说下岗失业人员的个人档案由其原企业或主管部门移交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托管的,由原企业或主管部门付费。
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按规定从职业介绍机构取走档案后,其再次按规定托管档案的不再享受免费保管档案政策。
二、不应该缴纳档案托管费的政策依据
(一)黑社保办发〔2005〕13号,《关于认真做好并轨人员后续管理服务的暂行意见》。关于并轨人员的档案管理问题。1、并轨人员档案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负责统一管理。2、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并轨人员档案的管理工作要切实引起高度重视,加强对企业移交已并轨人员档案工作的督促和指导,防止档案丢失。企业在并轨人员经济补偿金发放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将其档案统一移交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对长期关停且无管理人员的企业,由其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并轨人员的落案移交工作。3、并轨人员的档案管理免收档案托管费,档案托管所需的费用在国家补助再就业资金期间给予补贴。档案托管当年同级财政部门按60元每人标准在再就业资金中给予一次性补助,用于安排档案存放场所、设备购置等所需费用。并轨人员档案日常托管所需费用,由档案托管单位提出预算,经同级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从再就业资金中支会。中省直企业的并轨人员档案托管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所需费用从档案托管地再就业资金中按规定标准支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财政预算编制的规定,依法编制公共就业服务年度预算,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以按照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依法申请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扶持经费”。第三十八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三)国发〔2008〕5号,《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明确服务职责和范围,合理确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员编制,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其向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
个人档案室不可能到自己手里的 任何手续都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