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情形,单位才能依据员工的错误事实,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辞退)的决定,不能“无任何理由”辞退员工,遇到这种情况,你可以向单位提出异议,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劳动仲裁的要求,通过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