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这是一个不完整的租房合同,但是有效,可以根据生活经验与交易惯例补足它。因为日常的租赁合同,都是交了定金后即时入住的,如你所说,已经过去了两个月,他还没有来住,那这两个月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呢?所以,虽然没有生效时间,但是我们可以根据交易惯例推断出一个合理的时间,比如几天之内,象两个月这么长的时间,早已经超过了合理的标准,你朋友当然可以把房子再行出租给他人。
2、由于对方没有留下联系方式,你朋友也无从联系。所以,大可以不理他。当然,你朋友要和新的租户签订好租赁合同,尤其要明确合同的主体,合同生效的时间,以作和那个交了定金的人打官司用。
3、由于是对方违约在先,所以,如果他找上门来,200元的定金自然不需要返还。如果他要告到法院,问你朋友要4000元的违约金。这个更好办,你朋友可以反诉是他先违约,可以选择也让他支付4000元的违约金。而且,根据我的判断,你朋友胜诉的可能性要远远大于那个交了200元定金的人。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3、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4、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从法律上讲,定金应是“上家卖房、下家买房”的担保,上家违反约定不卖房应向下家双倍返还定金;下家违反约定不买房无权要求上家返还定金。目前二手房交易中,定金的交付多数是由下家交给中介公司,再由中介公司转交上家。由于中介公司在收取定金时的法律地位并不明确,这极容易引发二手房交易上下家之间的定金纠纷。
为此,建议广大购房者在下定金时遵循下面四个步骤:
1、要求中介公司出示其与上家之间就该房屋挂牌出售的委托协议。在该协议中应当包括房屋基本状况、房价、委托期限及委托中介公司向下家收取定金的内容。
2、与中介公司签订书面的中介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包括房屋基本状况、房价、保留期限及定金的处理方法等约定,并一定要加盖中介公司的印章。
3、与中介公司签好中介协议后实际交付定金前,购房者还应要求中介公司出具上家委托中介收取定金的委托书。
4、收到委托书后,在交付定金时应要求中介公司出具收取定金的收据。该收据仅有中介公司经办人员的签字不行,一定要加盖中介公司的印章。
综上所述,遵循上述四个步骤付定金,下家与上家之间的定金合同便能确保有效成立,一旦上家不同意出售房屋,下家便可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在订立定金时,一定要注意交付定金的条件、目的及交付方式等,因为定金一旦订立,想到反悔,可能性是非常小的。
一、定金合同是附随合同,既然住合同都没有签订,连租金、租期都没规定,就是说租赁合同都不存在,定金合同自然不生效。很明显,你朋友的书面规定“任何一方违约”,这个违约违了什么约定?既然没有任何约定,又从何谈违约两字。放心的出租吧,如果说违约,对方交了了定金却没有入住,已经用实际行为宣布了他不会履行合同,所以既然对方明确不会履约,你朋友又何苦等他呢!
当然200块要还的,因为定金合同不成立,所以不能适用定金规则。
1、有法律效力的,只不过不是一个完整的合同。
2、该合同没有约定生效期限、入住日期、也没有留下联系方式,你朋友在他没有租住事实,而且联系不到的情况下,可以转租,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3、如果回来主张,最好返还200元定金,因为合同没有约定扣除定金的情形。
希望我的答案能够令您满意
1,定金合同属于从合同,要依附主合同成立才成立。如果你朋友定的仅仅是定金协议并未明确出租房屋合同的具体事项,那么该定金合同尚未生效,遂不存在毁约问题。
2,定金200应该返还,属于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