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点名(Roll Call): 顺序为A-Z,点名时代表(delegate)将国家牌(placard)举平举高举稳,大声回答“present(到)”才有权利投票。
2.开场演讲(opening speech): 仅限于第一个部分(session),自由上台,时间基本为一分钟。
(1)内容为粗线条,表达基本立场和合作意愿;
(2)注意感染力;
(3)超时后主席(Chair)会提醒代表用一句话总结,按主席要求;
(4)任何演说开始时说:“尊敬的主席,杰出的代表(Honoable Chair, Distinguished Delegates)”;
(5)演说时不能用第一第二人称,全部为第三人称,自称用自己的国家名或“我们”,称呼别人亦同;
(6)不允许用冒犯性的或讽刺性的语言,因为这样会伤害部分盟友,失去潜在盟友;
(7)结束时别忘记“Thank you”的使用;
3.游说时间(Lobbying time): 近似于美规(AMUN)的非正式辩论(unmoderated caucus),第一个部分的3小时和第二个部分的前1小时,共4小时,之后不再有,故为建立合作关系和拉票的黄金时间。
(1)游说时的语言根据大多数人的喜好而定,开始尽量说英语;
(2) 同时综合(merge)并修改在会前已独立写好或协商完成的决议草案(Draft Resolution 简称DR),选出一个阵营(bloc)中的主要提交者(Main Submitter)一名,和达到国家总数20%的合作提交者(Co-Submitters),欧规中一个国家在一个议题(Topic)只能选择当一份DR的Main或一个Co-;
(3)让母语为英语的老师进行文法修改(Plenary office),一般由Main负责去找这些老师修改。
4.辩论(debate):先写好的DR先提上议事日程(agenda)作讨论,讨论顺序基本为议题A的一份DR,B的一份,C的一份,然后再A,B,C,具体的ABC排序由主席定。
(1)一份DR进入讨论后由Main来宣读DR的行动性条款(operative clauses);
(2)Main进行简短的3-5分钟介绍演讲;
(3)主席选定若干举牌国家代表围绕DR提问:“是否有提问(Are there any point of information)?”
(4)听到主席的问题后代表举牌,主席选人一般是三轮,每轮3-4人,提问时一定要用问句;
(5)代表之间没有直接通话,只能通过主席;
(6)Main回答问题或将回答权利让渡(Yield)给其他代表;
(7)提问完后主席依次选定举牌代表上台(take the floor)发表支持(for)或反对(against)的附带演讲,时间为1分钟左右;如果代表拒绝回答问题即将时间让渡给主席(Yield the floor to the Chair),主席则让下一位代表上台;
(8)如果代表同意回答问题(Any and all),主席则选定若干举牌国家代表针对在台代表的演讲提问;
(9)被主席点到的机会极为宝贵,尽量选择做附带演讲而不是提问;
5.非友好修正案(Unfriendly Amendment):除Main外的任何代表都可以针对正在讨论DR的某一行动性条款提出,讨论过程和DR基本相同(包括宣读、介绍演讲、提问),但无让渡和附带演讲;
(1)一条修正案只能替换(replace)一条行动性条款,但实际上可以将很多条款转换成很多条条款细则(subclauses)并入一条主题宽泛的条款中;
(2)对非友好修正案进行简单多数[simple majority,即50%+1的有投票权的国家数投赞成票(agree)才能通过(pass)DR]的投票(voting process);投票时要动议(Motion):“XX motions for the voting on this amendment.”
(3)主席会询问是否有同意(seconds),同意的代表举牌说second;
(4)如果有一个反对(objection)的代表,这个代表就要举牌发言讲反对的原因,重复辩论环节;如果没有就可以投票了;
(5)如果通过则将DR中的相应条款改为非友好修正案条款;
(6)非友好修正案的通过对DR的通过有促进作用;
6.投票(voting process):简单多数投票,票分为赞成票、反对票(disagree)和弃权(abstain)三种,如果通过则主席会说可以鼓掌(Clapping is now in order),休息(break)若干分钟后,再进入下一个草案的讨论。
7.提议(point):在欧规中删去了美规繁琐的动议(Motion),简化为只有两种形式的提议:会议顺序提议(point of order)和个人特权提议(point of personal privilege)。
(1)提议时高举国家牌,大声喊出:Point!
(2)会议顺序提议(Point of order):当主席对会议进程的控制与欧规相悖时,代表有权提出此提议,重申欧规原本模式并提出会议进程建议,但是一定要慎用(绝对确定主席犯错才用),否则容易冒犯主席从而失去发言机会;
(3)个人特权提议(Point of personal privilege):当发言代表声音过小或过大、遮挡住大屏幕上显示的文件时,可以提出让代表改正,在会场上一旦出现这种情况一定要做第一个提议的代表,让出席和其他代表知道你的存在。如果同意他人提议,举牌喊second;
(4)特殊提议:在会场上一旦出现主席过于倾向让某代表发言时,争做第一个提议的代表,在主席再次让此代表发言时提议,得到主席同意(Delegate, please speak your point)站起来后说:提议给予各国代表平等的发言权[ (Point for the impartial right for every delegate to speak (其中粗体字重读) ],后面的解释中语言一定要委婉(如用遗憾regret等词),如果没有把握千万不要乱编此代表发言次数,当主席或主席助理(Assistant Director 简称AD)要求自己停止发言时一定要按要求做。
8.意向条(page):在开会期间除了游说时间外,其它时间代表都不许下位(解决个人问题可自己安静离开会场),除可与周围代表小声交流外,于距离较远的代表交流只能用意向条。
(1)格式:开头两行为To:XX(国名),From:XX,第三行开始写内容;
(2)由志愿者帮助传条,但若条内容于会议无关,会被扣留;
(3)积极写条,积极了解其他代表动向,尤其是盟友;
(4)有强烈发言欲望时可以给主席多次写条,语言要热烈而不失礼貌,写To:(主席名)。
里面有一些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