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多次联合下发过《严禁将死刑罪犯游街示众的通知》,最高法院又在2003年发布《关于推行十项制度切实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的通知 》第七条明确规定“完善及时宣判制度。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公开宣判并送达执行通知书,不得为了营造声势而延期宣判和执行”。自此,我国已经以司法解释的方式,从原则上禁止公审公判,否定了“集中公审公判”等审判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