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补偿,HR大人入!

2025-04-28 18:5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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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不管离职的原因是什么,公司未签劳动合同的责任都可以追索。根据你说的情况,可以索要2008年2月1日到12月31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到2009年1月1日以后,法律上规定你们这种还没有签订合同的情况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关系。因为你单位还没有签订该合同,所以,你可以索要2009年1月1日以后公司应签而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一直到你离职之日。
2、如果公司无理解雇,属非法解雇,应支付你2008年1月1日以前工龄部分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个月工资计算;对2008年1月1日以后的工龄,应支付你违法解除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不满半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已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两个月工资标准计算。如果是你自己辞职的,不可以索要经济补偿金。理由是公司交了保险,工资未拖欠,至于未签合同,不是辞职的理由。
3、你的工牌,银行转账记录、工资单、能够证明你为公司员工的一切文件均在证据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