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一个违法行为只能给予一次司法拘留,如果有义务配合法院执行而不配合的人,可能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审判活动正常进行,对实施了严重妨害诉讼活动的人,采取限制其短期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法院拥有司法拘留的决定权。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一、次数,原则上没有限制;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可以多数予以行政拘留;二、行政拘留期限一般为10日以内,较重的不超过15日;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在实践中,对于同类性质的违法行为,如果一年中二次受到行政处罚的,再犯时,可能就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比如盗窃罪,两高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换句话说,如果是一年内因盗窃被行政拘留二次后,第三次再被抓的,肯定要追究刑事责任了,而不是再次行政拘留。从这个意义上讲,行政拘留的次数是二次,第三次时,就要追究刑事责任了。
对被执行人拘留的次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按照一事不二罚原则,同一行为一般只给予一次司法拘留。
不过,对此也不能简单的理解就不能进行多次拘留。如果司法机关多次发现有能力拒不履行判决的行为,或者出现了新的违法行为,当然也就可以进行多次拘留。例如开封市祥符区法院初次以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为由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司法拘留,后以拒不申报财产为由再次拘留。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