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夫妻可以离婚,且在西周以前离婚相当自由,所谓“夫妇之道,有义则合,无义则去”。
自周朝开始,夫权制婚姻家庭制度逐渐建立,但家庭基础并不稳固,《周易》中记载了许多妻子离家出走、男子招赘、寡妇抛弃孩子改嫁等现象。
唐宋时期,随着夫权意识不断强化,法律规定“妻妾不能擅去其夫”,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向官府申诉离婚。
先秦时期
自周朝开始,夫权制婚姻家庭制度建立起来。在西周至春秋战国时期,夫权制家庭的基础并不稳固,如《周易》记载妻子离家出走。
秦汉时期
秦始皇巡游时发现男子招赘、寄宿女家和死了丈夫的妻子抛弃孩子改嫁的现象,于是才刻石颁令天下维护家庭稳定。
唐宋时期
夫权意识不断强化,在相关法律中,女子地位低落,而且妻妾不能擅去其夫,不过在夫逃亡时,可向官府申诉离婚。
元明清时期
在元、明、清三个朝代,这种贞洁观念不但被一些读书人奉为准则,而且影响广泛,也影响到法律制度。
元朝以后的法律制度,也并不禁止妇女再婚,不禁止寡妇改嫁。但是同时采取了两方面的措施。
明朝时期,由于政府的倡导,造成了一种社会舆论,“守节成了一种社会风尚。妇女再婚问题又和家族声誉、家族利益联系在一起,这就不仅使丧偶妇女受到极大的约束,也使人性完全扭曲。
到了清朝,由于礼教的影响越来越深,法律虽不禁止妇女再婚,道德上却几乎把贞节观宗教化了。许多宗族用族规的手段进一步限制寡妇再婚。当然,在实际生活中,出于生计的需要,包括出于抚养子女的需要,民间妇女再婚现象仍然是存在的。
古代夫妻两人感情破裂的情况下,男方可以休妻或者是和离的。
和离相当于现在的离婚,找来双方族人做个见证,签个字就可以了。
有结就有离。古代只是说法不同,那时离婚只是男方说了箅,女方是不可以离婚的。男方不要女的叫"休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