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股东资格与股东会议决议无效能否同案合并审理?怎么不回答

2025-03-09 10:4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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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依据公司法解释四第三条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前款规定诉讼的,可以列为共同原告。因此,应当以公司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