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要件的该当性不是纯客观的吗?

2025-03-01 11:4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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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理论分析:
  构成要件要素可以分为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和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描述行为外在的形象的构成要素,具体包括行为(实行行为)、行为主体、行为对象、危害后果、因果关系、行为的状况与条件(如时间、地点、手段等);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反映行为主观内容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作为构成要件的故意和过失。因为仅仅依靠客观要素而忽视作为主观要素的行为人的内心事实,很难对行为类型进行正确认定。
  构成要件在其早期的发展阶段,被认为是纯客观的,但如今的通说则认为构成要件也存在故意、过失等主观要件要素。

  案例分析:
  侵占的特征:合法持有、非法占有——后起犯意
  盗窃的特征:秘密窃取、非法占有——先起犯意
  钱包如果是遗失物被拾得者保管进而被非法占有则为侵占,若是被秘密窃取而被非法占有则为盗窃。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若钱包在失主客观所能及的一定范围内被拾得,但拾得人不给予失主必要的提醒,仍应视为侵占,因为拾得人主观上事先并无占有钱财的故意,客观上并未实施所谓的“秘密窃取”的行为。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判断关键仍是看客观的构成要素,因为现存的法律技术很难对主观的构成要素进行有效地识别!

  补充讨论:
  有责性,即责任,是指个人因为其实施的该当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所应受到的谴责或非难,包括作为犯罪成立要素的个人主观心理状态以及相关要素。在责任论中,需要讨论的问题亦即责任的要素是:责任能力(刑事责任年龄、精神状况、原因自由行为)、责任形式(故意、过失以及相关的主观认识错误等)、期待可能性。
  根据我个人的理解,构成要件的该当性所涉及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更倾向于它能作为判断一个行为是否符合一个完整犯罪构成的依据(形式满足),而有责性的主观要素则落脚于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判断之上(实质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