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三 法的效力
一、来源:法制定的合法程序和国家强制力
二、依据:法的效力来自法律、道德、社会、经济、利益、伦理、心理等因素
三、分类:
1、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普遍约束力,即针对不特定主体反复适用的规范
2、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有法的效力,但是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是适用法律的结果,如判决书、逮捕证、合同书等
四、效力范围
1、对人
1).属人主义:具有该国国籍者,不论身在何处均可适用
2).属地主义:该国主权范围内,不论其国家为何,均可适用
3).保护主义:无论国籍为何,身在何处,侵犯了该国利益,即适用
4).我国:属地主义为主,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相结合
2、空间
1).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
2).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飞行器,但不包括国际列车
3、时间
1).生效:法律的生效以公布为前提,但生效与公布不一定同步
2).失效:
(1)明示失效:在新法或其他法律文件中明文规范废止旧法
(2)默示废止:在适用法律中,出现新法与旧法冲突时,适用新法而使旧法事实上被废止
3).溯及力: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一般情况下:为了保证法的可性,法不溯及既往
(1)刑事法律的溯及力:从旧兼从轻,是各国通例,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
(2)为了更好地保护权利人,某些民事法律有溯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