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证明骗贷79万元被判五年零六个月 [受理法院]:
[裁判类型]:刑事
[审判程序]:一审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
[案情摘要]:1月8日,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一审以骗取贷款罪判处被告人董祥有期徒刑五年,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2006年3月至1
[案例正文]: 1月8日,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一审以骗取贷款罪判处被告人董祥有期徒刑五年,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2006年3月至11月间,被告人董祥先后伪造28人的身份证和工资关系证明及个人的身份证和工资关系证明,在临江市信用联社临江信用社、闹枝信用社、桦树信用社取得贷款79万元,贷款期限分别为一年、六个月、两个月不等。被告人用上述贷款投资沙场、承揽工程、经营网吧、购车等,共投入50余万元,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其他贷款被挥霍。为表感谢和以后续贷方便,董祥还先后向3名信贷员行贿手机、电脑、现金等,行贿数额人民币12480元。案发后,已返还贷款7660元,返还赃款、赃物价值人民币14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董祥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给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银行贷款罪。被告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告人在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故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