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失效。第一条(一)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废止。 总局虽然尚未将其全文废止,但是由于国税发〔2000〕119号的制定依据是已经废止的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即使它的内容与新企业所得税法不冲突,原则上不建议作为执法依据。如果要引用其中的条款来解决新税法实施以后(2008年1月1日后)发生的涉税事项,请征得主管税务机关的同意。
作废了,财税【2009】57号有此内容
星期一帮你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