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证明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事故事实无法查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下作出的。
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 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事故证明就是交警开个证明,证明这个事故确有发生,事故认定书就要严谨多了,要说明这个事故何时何地怎样发生的,还要把责任明确划分,而且还要当事人双方签字确认。
交通事故证明书是在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不能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情况下开具的。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条 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充其量只能证明发生过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才能做为划分事故各方责任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