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对特别行政区享有以下几种权力:
1.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外交部在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处理外交事务;
2.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派驻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军队不干预特别行政区的地方事务,在必要时,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
3.中央人民政府依照基本法的规定任命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
4.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5.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权;
6.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修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