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供作为一种传统的证据形式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历来占有重要地位。围绕着口供的获取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成为刑事诉讼,尤其是刑事诉讼中侦查活动的传统方式。与其他证据形式相比,口供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往往更为全面、真实。口供是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的,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认为是正在被查证的犯罪事实的可能实施人,其对于自己是否曾实施犯罪行为以及如何实施犯罪行为最为了解。而且,趋利避害是每一个人的正常心理,正常情况下,每一个人都会最大限度的避免损害自己利益情况的发生。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不利于己的供述时,往往被认为是具有更多的真实性。口供提供主体的特殊性直接决定了口供证据与其他证据相比,在证据的证明力上具有更多的优势。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属于法律规定的证据之一,在定罪量刑中是有重要作用的。但是,我国的法律规定,如果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同样,如果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在定罪中不是起主要作用。
但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在量刑时还是有大用的。如犯罪分子是自动投案,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属于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下面是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十三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