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品牌产品的企业年销售额。(提供出公司年销售报表等能证明销售额的统计资料)
2)商品交易的出货单,能反映出商标早期使用的日期。
3)销售产品外观原件或复印件,能反映出使用的日期。
4)使用该商标参加各种大型交易会,博览会的证明资料,(图片资料或加盖相关部门公章的材料)
5)能反映出商标使用的商品交易订货或销售合同等书面证据。
6)公司的销售渠道,营业地。(以什么形式经营产品,全国范围内的专卖店或专柜的数量和分布)
7)电视、媒体广告宣传,媒体报道或图片广告,大中城市繁华街道广告牌宣传等。(广告宣传合同书,广告宣传的费用发票或收据复印件。)
8)其他能反映出该商标使用情况和影响力的事实证据。
9)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
10)商标局邮寄驳回通知书的信封
11)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在空白处盖公司公章。
对于职业代理人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代理经验的综合把关之后,认为可以申请驳回复审的,一般提交如下资料:
(1)《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
(2)商标局邮寄《商标驳回通知书》的信封(当地邮戳要清楚);
(3)申请人资质(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4)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
(5)申请商标之“突出使用”的所有相关材料、照片、合同等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