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因此,外购用于装饰公司办公楼的建筑材料,其建筑材料属于用于非增值税项目,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扩展资料: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因此,外购用于装饰公司办公楼的建筑材料,其建筑材料属于用于非增值税项目,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扩展资料: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因此,贵公司外购用于装饰公司办公楼的建筑材料,其建筑材料属于用于非增值税项目,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问题补充回答:
一、外购机器设备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因此,从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机器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外购用于小汽车配件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小汽车的进项税额不得从进项税额中抵扣,其用于小汽车修理用的配件同样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修理用配件用于允许抵扣增值税的机器设备维修或销售的,其进项税额应当允许抵扣。
根据最新修改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1、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购入后用于出售或用于生产后出售,也就是对应的帐面上计入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的进项税额);2、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不含汽车、摩托车、游艇的进项税额)的进项税额,这也是我国增值税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3、企业购入的税控设备的进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既然是用于装修而不是用于出售得建筑材料,当然不得抵扣(建筑公司购入的建筑材料也是不得扣除的,因为建造、装饰属于营业税应税项目,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且最好还是不要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好。(现在税局的增值税比对系统很先进,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抵扣的也要稽查,最少深圳现在是这样执行的)
补充回答: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不含汽车、摩托车、游艇的进项税额)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是增值税税制改革主要内容,也是减低税负条款之一。
一是所准予计算抵扣的固定资产,必须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不得包括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二是所购准予抵扣固定资产的实际业务时间必须发生在2009年11月1日以后,在此之前所购进的固定资产即使属于规定范围之内也不得计算抵扣;三是所购进准予抵扣固定资产,必须取得2009年1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抵扣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费发票,取得2009年1月1日之前开具的抵扣凭证也不得计算抵扣;四是取得上述符合规定的固定资产抵扣凭证后,应在开票之日起90天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抵扣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企业的劳动手段,也是企业赖以生产经营的主要资产。从会计的角度划分,固定资产一般被分为生产用固定资产、非生产用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