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丧失或无力承担抚养义务,建议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重新选择监护人。
法律依据:《民法总则》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