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层单位命名规定

2025-04-04 19: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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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正文9.4.4(4)所谓“同物异名”,是指同一地层单位,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地层单位名称。如位于栖霞组(或茅口组)与长兴组(或大隆组)之间的龙潭组,与其原始含义和岩性特征类似的地层,广泛分布于我国南方各地,但许多地方的同类地层被分别给予了不同的单位名称,迄今已多达30个以上(参见《地层规范草案说明书》,尹赞勋,科学出版社,1960,p.22)。这些不同的单位名称构成了龙潭组的同物异名。

但是,同一地层单位,经不同作者,在不同时间进行内容方面(岩性、界线、时代等)一次以上的修订,使该原始单位名称演变为不同类型或级别的地层单位术语时,则不算作“同物异名”。如本溪“系”、本溪“统”、本溪群和本溪组。

7.2

正文9.4.4(4)中提到的异物同名(或称重名),在实际应用中存在两种情况:

(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正式地层单位,其名称中的地理专名取自同一地点,或不同地点的相同中文地理名称,它们可能是同物同名,也可能是异物同名;

(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正式地层单位,其中文地理专名不重名。但音同,在译成汉语拼音名称时构成重名。

对以上两种情况应分别做出处理,对第一种情况,主要依据优先权原则,保留其中最早使用该地理专名的地层单位名称,其他同名的地层单位名称应重新命名;对第二种情况,无需更改中文名称,只对后命名的地层单位名称在译成汉语拼音名称时作必要的技术处理。

7.3

正文9.4.6中,关于一个地层单位的命名人,一般情况下应是指首次使用该地理专名命名该地层单位名称的个人或团体。某个人或团体命名的一个地层单位名称,可能完全符合地理专名+单位类型或级别术语的命名规定,也可能不完全符合,而是用地理专名+岩石种类名称命名;该单位的命名可能一开始就有论文正式发表在公开出版物上,也可能尚未以开发表,只是在手稿或内部报告中述及。无论以上哪种情况,均应尊重首次使用该地理专名命名地层单位名称的“命名人”地位,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地方予以必要修正和弥补即可。

7.4

正文9.4.7中关于地层单位的“命名日期”的规定,在今后创建新地层单位时应严格遵守。但在我国,以往有许多地层单位的建立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正式创建一个新地层单位的程序要求,只在手稿、内部报告、资料中有所记述而未公开发表。对这些地层单位,本着尊重历史和职业道德的准则,如正文9.4.6中所规定的,在满足有关要求的条件下,应承认这些单位首次使用(或描述)的“命名人”地位,因而其“命名日期”亦应相应承认是其手稿的完成日期或有关内部资料、文献的印刷完成日期。而他人在公开刊物上发表文章时首次引用或介绍该单位的日期,应视为该单位的正式发表日期(或首次公开引用日期),而不应视为命名日期。

7.5

对已建地层单位的修订,应在获得新的较充分的证据情况下进行。修订的内容包括:空间分布范围、时代归属的变更、单位级别的变化、岩性特征的重要补充或重新描述、接触关系或界线的变动、归入另一地层单位或进行进一步详细划分等。已建地层单位的修订,可以是在不更改单位名称的情况下,进行定义或某些特征或属性的修订;也可以是在不更改定义和主要特征或属性的情况下,对单位名称作必要的修改或重新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