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是根据《民法总则》等的规定,与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没有相互影响的关系。也就是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目的是督促其生效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是剥夺其他的民事权利或民事资格。因此是可以作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
《民法总则》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