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犯罪,又称人定犯罪。自然犯罪的对称。由于特定法律的规定始被认为犯罪的危害社会行为。哪些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因不同国家和不同时期的法律规定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同一种行为在此国或此时被法律认定为犯罪,但在彼国或彼时则被视为合法行为,这一被认定为犯罪的行为就为“法定犯罪”。所谓自然犯罪,就是指那些违反人类道德、具有反社会性的行为。这种行为,由于从根本上说违反了人的本性,所以无论在任何社会,任何政治制度之下,自然犯罪都被认为是犯罪行为。现代意义上的经济犯罪,一般指自然人或法人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在商品生产、分配、流通及其管理过程中,违反经济管理法规,危害市场经济秩序,应受国家刑法惩罚的行为。经济犯罪还具有以下三个特点:(1)发生在经济领域。即发生在国民经济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诸环节。(2)主观上为故意,过失不构成经济犯罪,并且一般都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3)直接危害国家的经济管理活动。无论在哪个国家哪个时候,经济犯罪都属于犯罪行为,故经济犯罪不是法定犯罪。
1、关于诉讼时效问题:刑法关于追诉时效,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②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③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④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中国刑法还规定,在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关于该犯罪处罚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
(2001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29号)
为依法惩处挪用公款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个人利益,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三条 本解释施行后,我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的有关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仅供参考,裁量权在法官手中,根据具体问题具体判定的)
检查院会以挪用资金罪起诉他到法院,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经济案件说大也不算大 说小也不小,可以将挪用的款项补齐,得到单位的谅解,应该判的轻
这种情况有可能过了追诉时效,可能会没事的。
经济犯罪是一类犯罪的统称,此类犯罪罪名众多,需要结合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承担的民事或者刑事责任。
经济犯罪包括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 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抽 逃注册资金罪、信用证诈骗罪 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