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地方公安部门决定,拘留所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法条:
第一百零一条 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人民警察应当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出示工作证件,并填写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前款规定的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姓名、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公安机关名称,并由经办的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零二条 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经办的人民警察应当在24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由公安机关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第九十一条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第一百零三条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行政拘留由公安机关决定,依据是《治安处罚法》。由公安局交拘留所执行。不服可向上级复议或向法院起诉。
由局一级以上的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由行政拘留所执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