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验收程序
环保设施竣工→向市环保局(办公室文秘)提交试运转申请(附相关材料)→审核材料、组织现场检查→同意试运转→试运转期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附相关材料)→组织现场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出具验收意见(验收不合格,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完毕,重新申请验收)。
注:不须试运转的,可直接申请竣工验收
2,申请试运转须提交的材料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防治污染设施设计方案;
·竣工工艺流程图;
·治理合同及治理技术方案已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案(或审查)的证明材料。
3,试运转的期限
试运转期限为90天。特殊工程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可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150天。试运转的最后30天为验收临测报告期。
4,申请竣工验收须提交的材料
试运转成功的项目,应在试运转期结束后的20天内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3份):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临测报告;
·污染治理工作总结(应包含工程设计、投资、施工、试运转情况及以及运行费用等内容);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防治污染设施操作规程。
5,竣工验收现场检查内容
·防治法治设施现场运行情况;
·防治污染设施试运转运行记录;
·是否装有排污计量装置,具备临测采样条件,排污口设置专门标志;
·是否有不合理短路排污口;
·周围环境的生态恢复情况;
·其它防治污染措施的落实情况
6,验收合格的条件
·建设工程环境影响审查批复手续齐备;
·污染防治设施委托有资质的环保治理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并进行方案评估,技术资料齐全。
·施工过程严格遵守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并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环保审批意见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防治污染设施稳定、正常运行,符合交付使用的条件。
·外排污染物达到规定的环境标准。
·有规范化排污口;
·建设过程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经得到恢复。
7,出具验收意见
·对验收合格的环境保护设施,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同意验收意见,与其相对应的建设项目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并发放排污许可证;
·对验收不合格的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单位须按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重新申请验收。
8、验收时限
现场验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后30天内组织现场检查验收。
出具验收意见。对验收合格者,环保部门在验收后勤部10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意见。
市级以上环境保护局
参考一下: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2、24条;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10、12、22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0条;
4、《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三章;
5、《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3、5、12、15、21、26条;
二、办理部门:赣州市环境保护局监督管理科 联系电话:8128482
三、办理条件
(1)、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向市环保局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2)、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市环保局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向市环保局提出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
2、需监测的项目,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或调查(调查可由有资质的环评单位承担),并编制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
3、建设单位向市环保局提交验收相关资料;
4、市环保局组织成立验收组进行现场检查和审议,提出验收意见;
5、验收合格,由市环保局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公示;若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生产,经限期整改后,再按此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6、公示通过后,由市环保局出具验收意见。
7、需要提交的材料
(1)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需提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提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2)环境保护执行报告
五、办理期限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资料齐全,自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验收
主管部门就是环保局
各地所需手续都是大同小异,办理时限是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3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免费。
具体你可以到你所在地的政府官网上查询,基本上都在政府公开信息里面公布。
一般情况下,在开发区内的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就是开发区管委会了。若不是在开发区,就是相关行业主管的XX局。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就是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