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没有宣布被废止,仍然有效。但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如果《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和现行法律《劳动合同法》相抵触的,还是执行劳动合同法。
当然,劳动合同法是从2008年1月1日实施的,那么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劳动争议部分仍是适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一个要指出的是没有新劳动法 08年出的是《劳动合同法》 原来的《劳动法》没有被废止。
第二个问题,94年481号文继续有效。因为这个文有效所以在经济补偿方面你的工资超过当地工资3倍的话,计算方法就可以有几种不同的考虑方式。
如果没有宣布被废止,那么仍然有效。
只是如果有和现行法律相抵触的,按照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确定适用哪个法律规范。
如有与新劳动法向抵触的地方,适用新劳动法的规定
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