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工作场所发生对妇女实施的性骚扰,造成妇女身体、精神、名誉损害,单位或雇主有过错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解读:此前有委员提出,应完善对性骚扰、家庭暴力行为人的制裁措施和受害人的保护措施。修订草案因此作出了相应修改。李锋委员认为,修订草案虽然明令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性骚扰,但是性骚扰的尺度如何界定,证据如何搜集,都存在困难。妇女遭遇性骚扰,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受理,但是公安机关对当事人如何处罚,必须要看妇女的受伤害程度以及掌握相关证据后才能进行。不过,修订草案至少明确了一点,一旦妇女遭遇家庭暴力或性骚扰,她们投诉有门,这样权益才会切实得到保护。
如果动辄就报警或起诉,会不会造成权利滥用?李锋认为,不管妇女遭遇家庭暴力还是性骚扰,大部分都是委曲求全,只有到了万不得已时,才会求助司法机关保护。因此,修订草案如此规定,是保护妇女权益的体现,不会造成权利滥用。
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依法给予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第四十六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先报案.
肯定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