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A、当月工资=个税起征点,计算年终奖税金:
50000/12=4166.67,税率为15%,速算扣除数为125
故 A个税=50000*15%-125=7375
B、当月工资<个税起征点,计算年终奖税金:
[50000-(2000-1500)]/12=4125,税率为15%,速算扣除数为125
故 B个税=[50000-(2000-1500)]*15%-125=7300
C、当月工资>个税起征点,计算年终奖税金:
50000/12=4166.67,税率为15%,速算扣除数为125
故 C个税=[(3000-2000)*10%-25]+(50000*15%-125)=7450
A.个税:50000*15%-125=7375元 (工资正好与扣除额相抵)
B.个税:[(1500+50000)-2000]*15%-125=7300元
C.个税:[(3000-2000)*10%-25]+[50000*15%-125]=75+7375=7450元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一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A每月薪资为2000,年终奖50000,50000/12=4166.67,处于2001~5000,则税率为15%,速扣税数为125
则,年终奖税额=50000*15%-125=7375
税后年终奖=50000-7375=42625
B每月薪资为1500,年终奖50000,(50000-500)/12=4125,处于2001~5000,则税率为15%,速扣税数为125
则,年终奖税额=(50000-500)*15-125=7300
税后年终奖=50000-7300=42700
C每月薪资为3000,年终奖50000,同A。
国税发[2005]9号文件基本规定是:“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
1、发放年终奖的当月工资高于3500元时,年终奖扣税方式为:年终奖*税率-速算扣除数,税率是按年终奖/12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的税率。
2、当月工资低于3500元时,年终奖个人所得税=(年终奖-(3500-月工资))*税率-速算扣除数,税率是按年终奖-(3500-月工资)除以12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的税率。
以一个示例进行计算演示:
小王在2013年12月工资6000元,同时领到2013年的年终奖20000元,当月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如下:
1)当月工资个人所得税=(6000-3500)*10%-105=145元
2)年终奖个人所得税=20000*10%-105=1895元
当月个人所得税总额=145+1895=20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