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孩子在学校体育课上受伤学校负全责么?”:
(1)不一定,学校只负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2)孩子在上体育课时受伤,如果所做项目是国家规定的教学项目,如果用于体育教学的器材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如果授课教师在教学中按教程规定尽到了相关管理和保护义务,如果学校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并及时通知家长的,学校不存在过错,承担责任的可能性很小。
如果学校在以上环节中有过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2、相关法律规定有: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3)《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注,此是教育部的规章,效力上要低于以上两个法律法规)
3、建议:如果你方找不到校方的教学设施不符合规定、教师在上课时没有尽到照顾保护义务的证据的,不可能要求学校全部赔偿,看情形,学校能承担的赔偿比例或许还有协商余地,能协商再多要点就算了,而且我认为50%已经不错了。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如果孩子是个人原因受伤,建议不要追责学校,现在的学校真的很怕事,所以尽量减少户外运动,这也导致了孩子们的体能非常差!
1、学校上体育课没有过错;
2、学生受伤和上体育课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3、学校依法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遇到愿意承担责任的学校伤者应当感到庆幸。
学校是有一个适当补充责任,但是,你需证明学校老师在此事件中 有过失!
其实,我感觉 各负担50% 已经不错了。
最高法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学校未尽到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因此,应该承担相应责任.但是,学校毕竟不是实际侵权人,他只能根据其过错程度来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至于过错程度是多大,需要法院来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