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总体平等、保护平等、责任平等、禁止差别对待、允许合理差别、对特殊主体的保护;
(2)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自由权、出版自由权、结社自由权、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权;
(3)宗教信仰自由:不得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不受外国势力支配;
(4)人身自由:生命权、狭义的人生自由权、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通信秘密权;
(5)社会经济权利: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物质帮助权;
(6)文化教育权利:受教育权、科研、文艺创作、文化活动的自由;
(7)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批评、建议(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控告、检举、申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取得国家赔偿权,但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诬告。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服兵役;
(5)依法纳税;
(6)其他基本义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扩展资料:
12·4国家宪法日设立的由来: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我国曾于1954年、1975年、1978年和1982年通过四个宪法,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于当年12月4日正式实施。
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将12月4日作为每年的"全国法制宣传日。每10年都举行一次隆重的纪念活动,这已成惯例。纵观10多年来的全国法制宣传日主题,其中6年主题都与宪法相关。
如2004年、2005年的强调"弘扬宪法精神",2011年明确提出"深入学习宣传宪法"等。
据了解,早在1982年12月4日我国现行宪法颁布之时,一些宪法学者就提出了将这一天设为"宪法日"的建议。
事实上,世界上不少国家都设有宪法日。如丹麦的宪法日是6月5日,波兰的宪法日定在每年5月3日等。
2015年的10月28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
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以立法形式作出决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国家将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百度百科——公民基本权利
百度百科——公民基本义务
宪法在第二章“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中,对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作了详尽的规定:
关于政治权利和自由。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等。
关于人身权利和自由。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关于宗教信仰自由。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关于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残疾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宪法在规定公民各项基本权利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公民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