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解题过程,为什么是这样的,希望解答下

2025-04-26 20:0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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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题考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明确:“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第五十二条规定:“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规定明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对于赞助支出,纳税人一定要分清与公益性捐赠支出的区别。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并且需要有相应的政府机关认可的票据。所以,不能把赞助简单等同于捐赠。
之所以规定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主要是考虑到,一是赞助支出本身并不是与取得收入有关正常、必要的支出,不符合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二是如果允许赞助支出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往往会以赞助支出的名义开支不合理甚至非法的支出,容易出现纳税人借此逃税,侵害国家的税收利益,不利于加强税收征管。
纳税人需要的关注的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不得扣除的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所以,如果要让赞助能在税前扣除,就必须整理有关证据,按照广告费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证明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广告性质支出,如赞助某次运动会,就应当委托广告公司从事广告宣传活动,取得广告公司出具的相应票据。否则,一律不得扣除。
所谓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不具有有偿性,所捐助范围也是公益性质,而赞助支出具有明显的商业目的,所捐助范围一般也不具有公益性质,两者容易区分。广告支出,是企业为了推销或者提高其产品、服务等的知名度和认可度为目的,通过一定的媒介,公开地对不特定公众所进行的宣传活动所发生的支出,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而赞助支出是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无关。

第二题考点很多,逐一讲解:
先算出会计利润:利润总额=5500-3800-100-600-100-800-50=50万元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因此有:
业务招待费:销售收入×5‰=55500×5‰=27.5万元
业务招待费×60%=100×60%=60万元
调增所得额:100-27.5=72.5万元

借款利息支出扣除标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500×6%=30万元
利息支出调增额=500×10%-30=20万元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业务宣传费因5500×15%=825万元>500万元,可在税前全额扣除,无需调整

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第五十六条又进一步规定:“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行政性罚款、司法罚金,主要依据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较强的法定性和强制性。非行政性罚款、非司法罚金则是根据经济合同或行业惯例,对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违约行为给予的惩罚,且作出罚款、罚金决定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
向供货商支付违约金5万元,可以在税前扣除,无需调整
税收滞纳金不得扣除,调增所得额2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明确:“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捐赠支出调增额=10-50×12%=4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50+72.5+20+2+4)×25%=37.1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