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楼回答你的是错误的,依据2007年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第二个月起,由发给其伤残证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者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从第二年起由迁入地民政部门按当地标准发给。
我认为你所讲的少发的抚恤金,应当找原部队联勤部门发放才对。
一个五级残疾军人
这期间如果地方没有发,可以让部队补的
有部队给发。
地方民政部门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