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概不行吧,镇江市的户口很难进的。
去公安局户籍科办理就可以了,你这种情况可以办理的,很简单~!
户 口 办 理 指 南
一、符合准入基本条件的户口迁移。
凡申请将户口从外市或各辖市(含丹徒区)迁入镇江市区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有合法固定住所(自购或自建房屋,并领取房屋产权证)和稳定职业(生活来源)两个基本条件。
1、有合法固定住所和被我市单位正式录用(聘用)的,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整户迁入。需提供本人申请、户籍证明、随迁人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房屋产权证、劳动合同、工资证明,参加社会保险等证明。
2、有合法固定住所和在市区经商、兴办产业,年纳税额达10000元人民币的,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整户迁入。需提供本人申请、户籍证明、随迁人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房屋产权证、本人参加社会保险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凭证。
3、有合法固定住所和在市区经商、兴办产业,固定资产投资达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整户迁入。需提供本人申请、户籍证明、随迁人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房屋产权证、本人参加社会保险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会计(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4、在2003年6月30日前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必须具有稳定的生活来源,且人均不得低于镇江市政府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迁入。需提供本人申请、户籍证明、随迁人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房屋产权证、务工单位出具的人均生活来源收入证明(离退休人员提供退休工资证明)。
二、关于引进人才的户口办理。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凭人事部门出具的《落户证明书》和加盖 “镇江市人事局大中专毕业生分配专用章”的《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2、普通院校外地生源大专毕业生,在我市落实单位并办理就业手续的,市区外非普通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校毕业生在我市工作满2年的,凭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落户证明书》,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或县级市公安局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3、各单位引进的本科以上学历外地专业技术(中级以上职称或有中级技师以上证书)和管理人员,凭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落户证明书》,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或县级市公安局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三、关于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办理。
凡考取我市大、中专院校的本省籍学生,入学时根据本人自愿,可以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由学校统一造册,经省、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核定,凭《录取新生名册》和《新生录取通知书》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暂住户口登记,不发《暂住证》。毕业后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就业报到证》,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注销暂住登记。工作在外省、市的,按非农业户口性质迁出。本人自愿将户口迁入学校所在地的学生,考取省外大、中专院校的本市籍学生,以及考取我市大、中专(含技校)的外省籍学生,入学时仍按国家现行规定,将户口迁往(入)学校所在地,按原办法办理。
四、关于“三投靠”户口办理。
1、夫妻投靠:投靠人不受年龄、婚龄条件限制。需提供本人申请、夫妻双方户籍证明、结婚证明、住房证明。
2、父母投靠子女:男性年满60周岁或女性年满55周岁,不受身边有无子女限制。需提供本人申请、父母双方户籍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子女户籍证明、住房证明(人均不低于15平方米)、经济收入证明(人均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
3、子女投靠父母:未婚子女投靠不受年龄限制。需提供本人申请或父母申请、父母及本人的户籍证明、父母住房证明,达到结婚年龄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民政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五、更改姓名
未满18周岁的公民,由本人或父母、收养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18周岁以上的公民,一般不得变更姓名,确有正当理由,由本人提出申请。父母离异的18周岁以下子女更改姓名,必须经父母双方书面同意。
所需证明材料:
1、变更姓名的书面申请。
2、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六、更改出生日期
公民出生日期不得随意更改,确系户口登记工作差错,查有实据,并有原始户籍资料证明,经调查核实,方可办理。
所需证明材料:
1、更正出生日期的书面申请。
2、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等。
3、申请人出生证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原始证明材料。
七、更改民族
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其民族成份在年满18周岁前由父母商定,年满二十周岁后,不再更改民族。
所需证明材料:
1、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书面报告。
2、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
3、县以上民族工作部门的批准证明。
4、其它需要的证明材料。
八、户口办理程序、时限及规定。
本市居民在市区或县级市城区范围内同等条件户口迁移,有合法固定住所的,由派出所当场办理,需调查核实的,应在三日内办结。城镇居民迁往乡村实际居住地的和市区乡镇村地区跨乡镇村的户口迁移,需提供乡镇、村、组的证明,及合法固定住所等相关材料,由各辖市局、区局、分局审批。
对需要上报审批的户口事项,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等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其中需要发函调查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发函,并在接到回函后3个工作日内上报。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审批结果,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到申请人。各辖市、区局、分局应在接到派出所上报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九、办理户口收费项目
户口迁移证:2元/证。
收费依据:苏价费[1994]第50号,苏财综(94)200号。
户口准迁证:2元/证。
收费依据:苏价费[1994]第50号,苏财综(94)200号。
居民户口簿:6元/簿。
收费依据:苏公厅[1995]118号,苏财综(95)35号。
市内户口迁入服务费:1元/次。
收费依据:苏公厅[1995]118号,苏财综〔95〕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