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法律规定,企业必须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全部员工指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的员工,包括:签订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的全日制员工(包括在中国合法就业的外国国籍员工),非全日制员工,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建立了劳动关系的雇用人员。对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雇用人员,只要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允许缴纳工伤保险费,企业亦应当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否则企业在员工发生工伤时,所可能遭受的损失是非常惊人的。
企业需要特别注意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特殊情况及处理方法:
1)劳务派遣企业作为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务派遣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义务,但具体数额、支付方式等可以由劳务派遣企业和用工企业在劳务派遣协议里约定;
2)被借调员工可以由企业和借调单位约定工伤保险的补偿办法,但原企业仍为缴纳义务单位;
3)员工被派遣出境的,按当地法律应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4)离退休后由企业返聘的人员,企业可以继续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但不是强制的义务;
5)超过退休年龄的员工与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或签订劳动合同的,因工作原因受伤,会被认定为工伤,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是企业没有必须为其缴纳工伤保险的义务;
6)在企业实习的实习生,不视为就业,企业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的义务。
参考法规:
1.《劳动法》第73条;
2.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第74条;
5.《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45条、第44条;
4.《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59条;
5.《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5条;
6.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
7.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
8.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重新进入劳动生产领域的离休人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请示》的复函”。
1.缴纳主体:
用人单位。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2.缴纳数额: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至于单位缴费费率依劳社部发(2003)29号《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及各统筹地区相关规定具体确定。费率的高低于行业工伤风险的程度相挂钩。分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
3.缴纳时间: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10条规定:缴费单立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据此,可确定工伤保险费的缴纳时间。
4.缴纳办法:
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应当为所有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
根据《劳动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