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了假笔录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就涉嫌伪证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法院都可以根据行为人的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零四条又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1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罚款、拘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实践中,有些法院对刑事诉讼中的伪证比较重视,对民事诉讼中的伪证行为重视得不够。这是一种执法不严的表现。笔者认为,不仅要对在诉讼中伪造证据的行为人进行制裁,而且要对受当事人指使、收买而作伪证的人和在诉讼前制造伪证从重处罚。因为受他人指使、收买而作伪证的人明知违法而仍为之。而诉讼前制造伪证的人是有预谋、有组织的进行制造、提供伪证,社会危害性更大。
做了假笔录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就涉嫌伪证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开始我们和他们网上谈好是多少钱的,并约好当面交易,到了交易地点后,他们搬走东西到车上后,并不给当时谈好的价钱,而是只想付一半的钱,我们不愿意,他们就通动威胁,强行离去,并扔给我们一半的钱. 在警方做询问笔录要求我们讲述事情的过程时,我们没有说到给钱这个细节.唉,真后悔,也是朋友叫我不要说的,东西也是他卖的,我只是陪他去的.并且这钱我一分也没有拿,只是面子上怕过不去,才帮他没说给钱这段. 我现在所担心的就是会不会因为我们没说给钱这个细节,对罪犯造成量刑不当,而受到严历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