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停止使用,销毁该复制品。可见,盗版软件(侵权复制品)的善意持有人,无权继续使用该盗版软件,应停止使用并销毁,否则构成侵权。若是恶意持有人(即明知是盗版软件还安装使用的),本身便构成侵权,既要停止使用,销毁,也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中国一切都是浮云。
怎么可能犯法?那么全球1亿人都犯法了。如果真犯法,马库斯不得死刑?
你说的“犯法”是什么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