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通知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不去会停止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厂方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厂方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复查鉴定。
厂方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查符合条件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通知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工伤职工必须接受鉴定。拒绝鉴定的,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如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