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下班途中本单位之外车辆车祸认定为工伤的,在获得肇事方人身损害赔偿之后,享有医疗费用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员工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遭遇车祸伤害,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车主承担全部责任,本人不服责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项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员工下班途中车祸认定为工伤,肇事车非本单位车辆的,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在获得肇事方按人身损害赔偿之后,享有医疗费用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4〕9号
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负主要责任的不能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本人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即不属于工伤。
一般对于遭遇意外情况受伤要被认定为工伤需具备三个条件:(1)是因为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到伤害;(2)事故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3)非本人主要责任。
因此员工不能享受到工伤保险的理赔,不过在住院看病治疗产生的费用可以用医保进行报销。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