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8条有规定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发[1991]81号)
1991年1月18日国务院第七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1991年4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81号发布。
第五条 禁止各种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 儿童介绍职业。
第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核发个体营 业执照。
第七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未满16周岁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做童 工。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已经2002年9月18日国务院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二○○二年十月一日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国务院令第364号公布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望采纳
有熟人的情况下就能,一般不能
不能,16岁以下属于童工,不允许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