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销售自产产品并兼安装的税率分开算吗

2025-02-27 10: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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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营改增后销售自产产品并兼安装,不是税率分开算,而是销售额要分开核算,销售产品适用17%的税率,提供安装服务适用11%的税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一)兼营。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回答2:

显然问题说的是同一行为中销售自产产品同时提供安装服务,而最佳答案说的兼营概念,是指公司的不同业务类型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比如我既销售日用百货,又提供餐饮服务,这两者是独立的业务,不存在同一销售行为中,才需要销售额分别核算)。
财税36号文中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题目说的在一项销售行为中,销售商品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当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具体的税率应该取决于该单位的营业性质(从事生产批发零售就按照商品销售确定,否则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