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宪法为根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扩展资料:
直接受害者可以提起诉讼
“公民个人能否作为公益诉讼主体”的讨论是此次民诉法修改三次审议期间不绝于耳的话题。王胜明表示,法工委已注意到,不少专家和媒体呼吁公民个人提出公益诉讼入法。但是,最终经过反复研究之后,现在公益诉讼的主体中,只写到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尚未将此纳入。
王胜明解释说,需要从两个方面理解这一问题。首先,公益诉讼的问题,实际上大多数涉及到公民个人利益。
比如,环境污染跟当地居民、渔民有直接利害关系,食品问题侵害消费者权益。对于这种直接损害到公民个人权益的情况,按照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公民个人都可以提起诉讼,不需要按照新增加的公益诉讼条款解决。
但是在实践中,并非所有损害公民利益的事件都被提起诉讼。对此,王胜明分析称,没有提起诉讼的原因多为,对老百姓个人来讲,认为损害较小不值得提起诉讼。但同时,还有另一种情况,就是对于公民个人而言提起诉讼的难度太大,耗钱耗力。
王胜明称,对于这种情况,如果公民个人想提起诉讼,但困难重重,按照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有能力的其他人也可以帮助诉讼。
包括诉讼代理制度,这些现行法律中都有,目前的渠道都是畅通的。他认为,现行民诉法欠缺的仅仅是自己不是直接受害者,但想以自己的名义代受害者提起诉讼。但是,帮助直接受害者提起诉讼是完全可以的。
王胜明表示,在民法中,“损害”的概念含义很广,包括人身伤害、财产减少、利益丧失,还包括将要发生的危险。“比如,环境污染有潜伏期,潜伏期也可以提的,不是非等到危险发生之后才可以提起诉讼。”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公益诉讼正式写入民事诉讼法
以宪法为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所以宪法是我国民诉法的立法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