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有哪些

2025-03-29 08:4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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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
包括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等6项费用。其中,除其他相关费用采用部分列举方式外,均采用正列举方式,同时明确其他相关费用加计扣除的金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10%。
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因此,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属于所得税汇算享受政策,虽然所得税季度预缴附表不征税和税基类减免明细表第30栏新产品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栏,但不能填写。
援引自http://www.sanfengzx.com/?/question/2355

回答2:

  国税发〔2008〕116号(已废止)文享受优惠的研发费用只是限于专职研发人员的费用,以及专门用于研发的材料费用、仪器设备折旧费、无形资产的摊销等等,不包括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等等。这导致了一些研发活动包括企业共同承担的一些研发活动,不能完整的计入到研发费用的范围之内。
最新的财税〔2015〕119号在原来允许扣除费用的范围基础上,又将外聘人员劳务费、试制产品检验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以及与研发直接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等,也纳入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
  但需要注意的是,财税〔2015〕119号文增加了对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加计扣除的比例限制,要求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这项规定来源于《科技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

回答3:

财政部近日下发文件《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明确了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具体如下:
  (一)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三)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四)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五)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企业可以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其他相关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回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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