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并决定是否起诉和将犯罪嫌疑人交付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诉讼活动。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必须查明下列内容:
1.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是否正确。
2.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经过审查如果发现有遗漏罪行或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的情况,应当采取补救措施,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自行侦查以防止放纵犯罪。
3.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有无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已经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应当一并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审查起诉活动是人民检察院的职权之一,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必经程序。在审查起诉中,人民检察院对侦查阶段查明的犯罪事实和搜集的证据进行全面复查,既是对侦查工作的检查和验收,又是侦查工作的深入和发展,其目的是进一步保证案件的质量。
起诉是依法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对特定案件进行审判的行为。刑事案件的起诉,在于请求法院通过审判对被告人定罪判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在于请求法院通过审判追究被告人的经济赔偿责任。起诉必须是有起诉权的公民或法人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
所以,你知道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内容是什么了吗!
什么叫检察院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阶段,为了确定经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是否应当提起公诉,而对侦查机关确认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犯罪性质和罪名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的一项诉讼活动。它是实现人民检察院公诉职能的一项最基本的准备工作,也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手段。因此,它对保证人民检察院正确地提起公诉,发现和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办案流程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办案流程如下:(1)审查受理侦查机关移送的审查起诉的案件;
(2)如果证据或其他材料不足的要求补充材料或者补充侦查;
(3)对审查的案件,根据不同情形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决定;(4)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案件后,可能就有两种结果,一是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认为不具备起诉条件,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不具备起诉条件的诸多因素中,其中有一种情况就是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与定罪量刑有关的重要情节,需要补充侦查。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