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客户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证券,不得超出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范围。《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3.2条规定,标的证券为股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所上市交易超过3个月;
(二)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
(三)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
(四)在过去3个月内没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日均换手率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15%,且日均成交金额小于5000万元;
2、日均涨跌幅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平均值的偏离值超过4%;
3、波动幅度达到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倍以上。
(五)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六)股票交易未被本所实行特别处理;
(七)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按照上述规定,证券交易所对于标的股票的选取,重点考虑了股票流动性、换手率和波动幅度等客观指标,并不涉及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主观判断。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根据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选取标的股票。自两融业务开展以来,沪深交易所分三次扩大了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截至目前,融资融券标的股票共有700只,其中沪市股票400只,深市股票300只,包括主板股票143只、中小板股票123只和创业板股票34只。
(一) 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满三个月;
(二) 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
(三) 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
(四) 在过去三个月内没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1.日均换手率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20%;2.日均涨跌幅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平均值的偏离值超过4%;3.波动幅度达到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倍以上。
(五) 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六) 股票交易未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
(七) 交易所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你好,融资融券标的股需要满足一下几个条件:1.在上证所上市交易满3个月;2.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3.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4.过去3个月内,日均换手率不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20%,日均涨跌幅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平均值的偏离值不超过4%,且波动幅度不...5.股票发行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6、股票交易未被上证所特别处理;
你好,您好,融资融券标的股票都是交易所确定的,每一家券商的标的股票相同。
融资融券标的股符合条件:
1、在证券所上市满3个月;
2、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
3、股票发行的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
4、近3个月内日均换手率不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20%,日均涨跌幅的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的平均值的偏离值不超过4个百分点;且波动幅度不超过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00%以上;
日均换手率是指过去3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每日换手率的平均值。
日均涨跌幅是指过去3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每日涨跌幅绝对值的平均值。
波动幅度是指过去3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最高价与最低价之差对最高价和最低价的平均值之比。
对于基准指数,在上海所是指上证综合指数,在深圳所是指深证综合指数和中小板指数。
5、股票发行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6、股票未被证券所实行特别处理;
7、证券所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