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比伦人的律法制度

2025-04-03 14:3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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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是古巴比伦人一种常见的社会行为。古巴比伦人的收养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收养,收养的目的和形式复杂多样。对成年男子的“经济收养”更体现了收养赤裸裸的经济目的。作者不揣浅陋从收养的目的、类型和收养关系的解除三个方面对古巴比伦人的收养制度进行了探讨。
收养制度,作为社会亲属关系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古代各个民族中普遍存在。由于各个民族的民族文化和礼教传统不同,收养的目的、类型也就存在着众多的差异。两河流域出土了众多属于古巴比伦人(Old-Babylonians)的收养契约,通过对这些契约以及《汉穆腊比法典》中有关收养条款的研究,我们可以对古巴比伦人的收养制度得到更进一步的了解和认识。
一、收养契约的基本模式及收养的目的 研究古巴比伦人收养问题,最重要的材料便是收养契约。古巴比伦人具有很强的契约观念,收养关系发生时他们一定要签订契约,并在泥板上盖上双方的印章。如果收养没有签订契约,那么收养关系便得不到法律的保证。在一个案例中,一个那迪图(nadītu)女祭司 被一对夫妇收养并被指定为继承人。然而,她的证人却说不知道这件事,那个妻子发誓说收养的契约没有被签订,那个那迪图没有被指定为继承人 。由于没有签订收养契约,那么收养关系不被法律承认,那个迪图女祭司便得不到继承权。
在古城尼普尔(Nippur)和西帕尔(Sipper)等地挖掘出了大量属于古巴比伦人的收养契约,这为我们他们的收养制度提供了宝贵的原始材料。古巴比伦人各个地区的收养契约在内容和形式上有所不同,但大体上这些契约包含以下几个要素:
1、 收养人和被收养人:A收养了B(或B、C等两人或多人)
2、 收养双方的义务或保障养子的权利条款
3、 对否认收养关系的惩罚
4、 证人、誓言、年名(契约签订的时间)
为了便于理解,试举一例:
沙马什穆什台舍尔和基努尼图姆收养了吉米勒伊里。他们把吉米勒伊里交给伊巴鲁特和伊瑞什图姆喂奶,……。即使沙马什穆什台舍尔-他的养父和基努尼图姆-他的养母以后有了10个儿子,吉米勒伊里仍然是他们的长子继承人。如果吉米勒伊里对沙马什穆什台舍尔-他的养父和基努尼图姆-他的养母说:“你不是我的父亲,你不是我的母亲”,他们将要给他剃发为奴隶发型,把他卖为奴隶。如果沙马什穆什台舍尔-他的养父和基努尼图姆-他的养母对吉米勒伊里说:“你不是我的儿子”,他们将要丧失他们的房子和财产。他们以沙马什神 、马尔杜克神 和国王辛穆巴里忒的名义起誓。基埃阿等10个证人,年名 :伊辛城被(攻陷)(穆巴里忒第16年)。 通过对收养契约以及其它一些材料的研究,可以发现古巴比伦人的收养不同于一般意义上出于立嗣需要的收养(如古代中国),其收养的目的要复杂的多。除了立嗣的需要以为,经济利益的需求也是古巴比伦人收养的一个重要因素。
古巴比伦人收养的主要目的,一是得到一个儿子来继承家业,延续世系。二是进行不动产和动产之间的财产转移。此外,传承自己的手艺 、把姘妇生的儿子立为合法化(立为嫡嗣),给丈夫提供姘妇等等也都是收养的目的。通常的收养原则-没有自己的儿子才能收养,古巴比伦人也不执行。很多情况下,收养人已经有了自己的孩子,但他同样还可以收养一个或多个养子。收养人在收养了养子之后仍然可以生养自己的孩子,但养子的长子地位不能被剥夺。
由于收养的目的和类型的不同,也就造成了收养双方身份的多样化。收养人一般都是普通的自由人,禁止生育的女祭司、宫廷侍女和没有生育能力的太监也往往成为收养人。被收养人的成分则更加复杂多样,婴儿、孤儿、富有的自由人、女祭司、男女奴隶等都可以被收养。在中国古代,一般养子来自同宗、同姓、后辈,而古巴比伦人对养子的来源没有任何的限制。养子可以来自同宗、同姓、后辈,但更多的是来自本家族之外的人。既便是在本家族之内收养,养子更多的是来自收养人的同辈。 二、收养的类型
根据被收养人的身份和收养目的的不同,我们可以把收养分为对婴儿的收养、对成年男子的“经济收养”和对奴隶的收养三个基本的类型。
(一) 对婴儿的收养
古巴比伦人常见的一种收养类型,便是没有孩子的夫妇对别人婴儿进行收养,以延续世系,为去世的养父母举行葬礼和相关的宗教仪式 。通常孩子在刚出世的时候便被收养,如果孩子长大一点时被收养,这时养父母通常要付给孩子的亲生父母一定的财物作为扶养孩子的补偿。孩子被收养以后便离开他的亲生父母到养父母家里去住,不再是原来家庭中的一员,丧失了对亲生父母遗产的继承权。但是,在这种收养关系下,养子在养父母家里的地位得到了保障,即使养父母以后有了自己的亲子,养子仍然具有长子的地位,得到养父母的继承权。如果养子解除收养关系,那么他常常被卖为奴隶,如果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他们要付出一定数量的银子或者丧失他们的房屋、土地等财产。试举一例:
“埃台勒皮沙马什之子、塔波巴拉图和他的妻子贝勒提亚收养了哈比勒阿黑作为他们的养子。…….。如果塔波巴拉图和他的妻子贝勒提亚对他的养子哈比勒阿黑说:“你不是我们的儿子”,他们要赔偿1/3米那(mina) 银子。如果哈比勒阿黑对塔波巴拉图和贝勒提亚说:“你不是我的父亲,你不是我的母亲”,他们要给他剃发成奴隶发型,并把他卖为奴隶。” 此外,丈夫对自己姘妇所生的孩子进行收养,也属于这种收养关系。在一个文献中,一个男人娶了一个女祭司和一个姘妇,姘妇应该是一个女奴隶,她为他生了5个儿子。父亲收养了其中最大的一个作为他的儿子,这个文献同时也显示了姘妇生的儿子没有合法的身份。
(二) 对成年男子的“经济收养”
古巴比伦人对成年男子的“经济收养”,体现了收养的经济目的。这种收养的目的不是为了延续世系,而是追求经济利益的互惠,实质是不动产和动产之间财产的转移。古巴比伦时期虽然存在着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买卖行为,但不动产的买卖有着很大的限制,比如兵役田不得买卖、家族地不得卖于本家族之外的人。一些拥有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人,由于对土地经营不善,或者欠债逐渐贫困,他们需要大量的银子、粮食等动产来维持生活,但他们的土地等不动产又不能随意买卖。同时,社会上也存在着一些富有的商人或手工业者,他们拥有大量的金银、粮食等动产,但他们缺乏土地等不动产,他们希望能买到土地进行投资经营,以获取更大的财富。为了各自经济利益的需要,上述两种人便结成了收养关系,拥有土地的人收养拥有财富的人为养子,养子给他提供金银、粮食、羊毛等生活必需品,而养子得到养父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这种收养方式在古巴比伦早期的尼普尔大量存在。从尼普尔地区挖掘出的一些收养契约体系了这种收养关系,试举一例:
“伊拉波腊特塔亚尔收养了帕提亚作为他的儿子。伊拉波腊特塔亚尔把他所有的房子、土地、果园赠给了帕提亚-他的养子。如果帕提亚对伊拉波腊特塔亚尔-他的养父说:“你不是我的父亲,”他要赔偿1/3米那银子;如果伊拉波腊特塔亚尔对帕提亚说:“你不是我的养子,”他要赔偿1/3米那银子,并且丧失他的房子和他的所有财产。帕提亚每月要给伊拉波腊特塔亚尔1 古尔(gur) 1皮(pi) 大麦、[x]米那羊毛和6希拉(sila) 油。” 从契约中可以看出,养子帕提亚从被收养时便获得了养父的房屋、土地和果园等不动产,这和一般的收养并不同。一般的收养是当养父去世时,养子可以继承养父的财产。从对否认收养关系的惩罚来看,如果养子帕提亚否认收养关系,对他的惩罚仅仅是1/3米那银子,而养父否认收养关系不但要交出1/3米那银子还有失去他所给予的全部财产,对养父的惩罚远远要比对养子的惩罚严厉,这也暗示了养子的社会地位要高于养父,养父收养养子往往是被生活形式所迫。这种收养关系纯粹是一种经济关系,是经济利益促成的,我们可以把这种收养称为“经济收养”,类似与努西地区的“虚假收养” 。在这种收养关系下,养子不必住养父家里和养父一起生活,他们之间也没有任何感情。经济利益是他们之间唯一的联系纽带。
(三)对奴隶的收养
很多契约显示,普通夫妇和那迪图女祭司收养奴隶作为养子(女) 。作为养子(女)享有的人身自由是有条件,取决于对养父母赡养义务的完成。
主人和奴隶之间,特别是那迪图女祭司和她的奴隶之间,特别的关爱和信任是主人释放他的奴隶并把他收为养子(女)的关键原因。一个收养文献充分表明了这种关系“因为她(女奴隶)像对待母亲似的对待她,她收养了她作为女儿。”
被收养的奴隶必须在养父母年老的时候给予照顾。当养父母去世的时候,被收养的奴隶得到了完全的人身自由,成为自由人,收养人的任何亲人不得向他们提出任何要求,把他们收为奴隶。相对于自由出身的被收养人来说,被收养的奴隶没有权利从他(她)养父母那里继承财产 。
在一个文献中 ,一对年迈的夫妇收养了他们的奴隶,虽然他们有自己的儿子和作那迪图的女儿。如果被收养的奴隶不认他们的养父母,他就要重新作为奴隶。在另一个文献中 ,一个奴隶被收养,虽然养父已有了一个儿子。被收养的奴隶和他的亲子共同承担养父的债务,完成养父的劳役。当养父去世以后,养子不必在承担任何义务,成为自由人。在一些收养奴隶的契约中,还提及了释放奴隶的仪式,在仪式中奴隶要面向东方。 那迪图女祭司经常收养女奴隶作为自己的养女,被那迪图收为养女的女奴隶享有和自由人一样的地位,她们可以出嫁,甚至可以嫁给她养母的哥哥。那迪图女祭司可以从养女的新郎那里得到一笔嫁妆,这可能也是那迪图女祭司允许她的养女出嫁的一个原因。在一个文献中,养母把她收养的女奴隶嫁了出去,得到了15舍克勒(šiqlu) 银子 。那迪图从她的奴隶出身的养女身上得到的的彩礼和其他父母从他们的自由人身份的女儿得到的彩礼女儿财礼在数量上没有什么差别,一般为5舍科勒银子。
马尔杜克的那迪图女祭司,还经常收养女奴隶送给他丈夫作姘妇,来得到孩子。在一个文献中,阿胡图姆收养了一个属于她姐姐萨那克腊图姆的女奴隶,并把他送给了他的丈夫 。在另一个文献中,一个女奴隶被阿哈苏努收养 。被收养的女奴隶作为丈夫的姘妇,她的地位非常低下,如果她企图和收养人(丈夫的妻子)的地位平等,那么她将被卖掉,但是如果被收养的女奴隶为丈夫生了孩子,那么她不能被卖掉,但被重新降为奴隶。
此外还存在着其它的一些收养类型。没有生育能力的太监和禁止生育的宫廷侍女也常常采取收养的方式得到孩子。在这类收养中,对于否认收养关系的养子的惩罚非常严厉,往往要被割断舌头或剜去眼睛。 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收养也常常出现在收养契约中,如果继子被继父收养,那么他就可以得到继父财产的继承权,否则便不能继承继父的财产。
三、收养关系的解除
收养关系确立后,一般情况下不能解除,在收养契约中大都规定了对解除收养关系的惩罚条款。但在特定的情况下,收养关系也可以解除。对于收养关系的解除问题,我们可以分以下三种情况来讨论:
1、 收养关系确立后,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解除
当养父把养子扶养成人,尽了扶养的义务,那么养子必须要尽赡养义务,收养关系不得解除。没有生育能力的太监和禁止生育的宫廷侍女,由于他们对皇室人员负有特殊的义务,他们收养孩子的权利受到特殊保护,他们的收养关系不能被解除。当养父把他赖以生存的手艺教了他的养子时,收养关系也不能被解除,这也可能是一种出于行业保护的行为。
《汉穆拉比法典》做了如下规定:
第185条:如果一个人收养了一个出售婴儿做儿子,把他养大,那个养子不得被要回去;第186条:宫廷侍者(太监)及宫廷侍女的养子不可以被要回去;第188条:如果一个手工匠收养了一个孩子,交给了他自己的手艺,那么他不得被要回去。 2、收养关系自动解除
当违背养子的意志强行收养,或收养人没有履行他的职责,或收养人虐待养子时,养子可以回到自己的家里,收养关系自动解除,被收养人不用付出任何赔偿。《汉穆拉比法典》做了如下规定:
第186条:如果一个人收了一个养子,当收养他时,他总要找他父母,那么那个养子应回他父亲家里去;第189条:如果他没有教他手艺,那么那养子可回到他的父亲家里去;第190条:如果一个收养了养子的人没有把他与他的孩子同等看待,那么那个养子可回到他父亲家里。
3、收养关系强制解除
这主要是指通过官府判决,强制解除收养关系。这种情形一般发生在养子没有尽赡养父母的义务或抛弃养父母,那么养父母可以通过官府解除收养关系,解除养子的继承权。在一个案例中,那迪图女祭司的一个养子,由于抛弃了他的养母三年,养子的哥哥(可能为那迪图的另一个养子)把他告到城市长老那里,因为养子抛弃养母,所以他的继承权被剥夺,收养关系解除。
可以看出古巴比伦人的收养可以说是目的各异,类型多样。对古巴比伦人收养制度的研究不仅可以使我们了解到古巴比伦人的社会亲属关系,宗族礼教观念,同时也使我们从另一个角度深入的了解了古巴比伦人的社会经济状况、阶级状况以及宗教状况,对古巴比伦人收养关系的研究无疑具有重大的意义。